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

时间:2024-02-23作者:王富贵浏览:2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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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,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重要法规。

那么,这些法规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有哪些具体要求?如何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?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这些法规,帮助你更好地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相关事宜。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条例

法律分析:

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正式实施,简称《条例》实施后招-聘的教师。

根据规定,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,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。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,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,不同意调整岗位的;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,事业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,解除聘用合同。

法律依据:《机构人事管理条例》

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,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。

第十三条第一次就业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,试用期为12个月。

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

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等次有优秀,合格,不合格。

一般每个单位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,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,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。

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标准是政治思想表现好,模范遵守法律、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精通业务,工作勤奋,责任心强,确保劳动安全,工作成绩突出。

事业单位考核等次为合格的标准是载重刚棉跑是政治思想表现好,自觉遵守法律、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,熟悉业务,工作积极,无责任事内念万随再完军文析句故,注重劳动安全,能够履行岗位职责、完成工作任务。

事业单位考核等次为不威商宜合格的标准是组织纪律较差,难古怕据移优移快衣以威以适应工作要求,履行岗位职责差,不能完成工作任务;或工作责任心不强,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;或忽视劳动安全、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,发生严重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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